院发(2015)8号
电子信息与通信学院关于外协加工、测试和元器件、材料采购等事项的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教学、科研、学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外协加工、测试,元器件及材料采购等事项的管理,建立“负责人、经手人、保管人”三者之间的监督约束机制,提高经费使用效益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根据《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外协加工、测试和元器件、材料采购管理暂行办法》(校设[2009]5号)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加工、测试及采购,是指学校教学、科研、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校外单位协助加工、定制零部件;仪器设备、功能部件、软件的测试与安装调试;教学与科研实(试)验活动中需要的元器件、原材料、耗材等购置。
第三条 学院确定一位分管领导,负责本院外协加工、测试和元器件、材料采购等事项的审批工作。
第四条 建立“负责人、经手人、保管人”三者之间的监督约束机制。在项目立项时,应配备保管人,并将保管人名单同项目登记表一起交院科研科登记备案,保管人在项目的存续期内履行验收及保管职责。若因工作需要更换保管人时,负责人应提前申请,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重新登记、备案。
第五条 负责人依据教学、科研、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,在经费预算许可的范围内,提出加工、测试或采购需求。
第六条 经手人依据《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外协加工、测试和元器件、材料采购管理暂行办法(校设[2009]5号))》实施对外采购过程。
第七条 保管人负责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,负责元器件及原材料的登记入账,填写《华中科技大学电子信息与通信学院购入材料直接报销验收凭证》,并承担元器件及原材料的领用、保管等责任,填写《材料领用及库存登记本》,定期对所管理的元器件及原材料领用登记、库存状况进行检查、核对,确保帐物相符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电子信息与通信学院党政办公联席会议负责解释,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电子信息与通信学院
2015年4月
院发(2015)8号 附件:华中科技大学购入材料直接报销验收凭证.doc